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本會另有規定外,申請(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得辦理追加募集。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8 條》,當一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如果在申請(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則可以辦理追加募集。 參考資料: - 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201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操作手冊。取自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264&parentpath=0,146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