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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未成立前,不得發行受益憑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成立日起算三十日內,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
  2. 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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