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申請或報告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後,如果發生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本會)可以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報告的效力: 1. 超過從核准或報告通知函到達之日起的期限,仍未開始募集或未募集成立; 2. 違反本法第八條的規定; 3. 違反第六條的規定;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未按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在該事項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報告本會; 5. 其他違反本準則規定或在核准或報告時被限制或禁止的事項。 根據資料,對於這些情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進行相關處理事宜。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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