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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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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申請准或申報生效後,本會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 一、自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到達之日起,逾第七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或未募集成立。 二、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情事。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情事。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依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本會。 五、其他有違反本準則規定或本會於核准申請或申報生效時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相關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0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申請或報告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後,如果發生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本會)可以撤銷或廢止核准或報告的效力: 1. 超過從核准或報告通知函到達之日起的期限,仍未開始募集或未募集成立; 2. 違反本法第八條的規定; 3. 違反第六條的規定; 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未按照本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在該事項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報告本會; 5. 其他違反本準則規定或在核准或報告時被限制或禁止的事項。 根據資料,對於這些情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進行相關處理事宜。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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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0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本會發現有下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