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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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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主管機關
  2. 2.前項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1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的事項發生後的兩日內,必須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2. 主管機關會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的事項進行定義。 根據最新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資料,例如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相關函令,其中可能包含對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的定義及相關規定。範例可能包括事項的具體範圍、發生的時點、公告及申報的方式等等。藉由參考這些資料,我們可以更深入了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1條的細節及應用方式。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主管機關。   前項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踐行公開揭露原則,使重大資訊能即時揭露以保障受益人權益,爰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投信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公告、申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事項。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界定「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 受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611 制定)

一、為踐行公開揭露原則,使重大資訊能即時揭露以保障受益人權益,爰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投信管理規則第五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公告、申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事項。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界定「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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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81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主管機關。前項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