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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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0條規定了以下兩點內容: 1. 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委託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這是為了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的需要而設立的規定。此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主管機關所核准或認可的信用評等機構列表,以確保進行評等的信用評等機構具有可靠性和適當的專業技能。 2. 主管機關可以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的需要,命令符合一定條件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存營業保證金。關於一定條件、營業保證金的提存方法、提存比率、停止提存的條件以及營業保證金的保管和運用方法,由主管機關制定。這是為了確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足夠的資金保證,以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參考資料可能是主管機關制定的相關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之必要,得命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委託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 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之必要,得命令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提存營業保證金;其一定條件、營業保證金之提存方法、提存比率、停止提存之條件及其保管、運用之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主管機關得命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進行信用評等。
- 主管機關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核名詞
- 提存名詞
(0930611 制定)
主管機關得命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進行信用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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