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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之必要,得命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委託主管機關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進行評等。
  2. 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之必要,得命令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提存營業保證金;其一定條件、營業保證金之提存方法、提存比率、停止提存之條件及其保管、運用之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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