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7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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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9 條的規定,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董事或監察人是法人股東,他們的代表人或指定代表在行使職務時,適用本法關於董事和監察人的相關規定。同樣地,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股東的代表人身分出任,則適用本法關於董事和監察人的規定,而該法人股東將視為董事或監察人。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股東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準用本法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身分擔任者,本法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於法人股東,準用之。
立法理由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按該等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代表人為實際執行之機關,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之法人股東亦具有實際之控制權,爰明定應準用董事、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0930611 制定)
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按該等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代表人為實際執行之機關,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之法人股東亦具有實際之控制權,爰明定應準用董事、監察人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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