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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79 條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法人股東者,其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時,準用本法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股東之代表人身分擔任者,本法關於董事、監察人之規定,於法人股東,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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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9 條的規定,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董事或監察人是法人股東,他們的代表人或指定代表在行使職務時,適用本法關於董事和監察人的相關規定。同樣地,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股東的代表人身分出任,則適用本法關於董事和監察人的規定,而該法人股東將視為董事或監察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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