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78 條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該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時,不得參與買賣之決定。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其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代表人,均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或分支機構經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4.第一項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其股份之計算,準用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8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內容: 1. 該法第78條第1項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本人或其配偶,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公司所發行的證券時,不得參與買賣的決策。這意味著這些人在進行買賣時不能參與相關的決策工作。 2. 第78條第2項規定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其相關人員在購入股票發行公司的股東代表人後,不能擔任相關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職位。但如果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的話,則可以例外。 3. 第78條第3項指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或分支機構經理人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也不能兼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但如果主管機關另有規定的話,也可以例外。 4. 第78條第4項規定了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情況需要按照第73條第4項的規定進行計算。 以上就是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8條的規定進行的逐條釋義。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相關法規資料可以參考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這些資料與問題有著直接相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