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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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的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以及基金經理人,包括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被他們利用名義進行交易的人,在該投資信託事業決定使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某公司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的衍生性商品交易之起止期間內,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的衍生性商品交易。但如果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則不在此限。 範例:假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A的負責人B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得在A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公司X的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的衍生性商品交易期間內進行該標的物的交易。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其關係人從事公司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的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向所屬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況。 範例:假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A的負責人B及其關係人從事公司X的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的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向A報告交易情況。 3. 關於前項所提到的關係人的範圍,由主管機關來確定。 範例:主管機關可以制定規定來確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其關係人的範圍。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決定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某種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起,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持有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時止,不得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及其關係人從事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交易情形。 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防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相關從業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利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操作之訊息謀取不當利益,爰參酌投信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其從事股票或具股權性質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限制。 二、為鼓勵業者透過自律機制,由公司自行控管以約束從業人員利益衝突之行為,爰參酌投信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於其從事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向所屬公司申報。 三、為求周延及較具彈性,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界定關係人之範圍。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關係人名詞
一、為防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相關從業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利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操作之訊息謀取不當利益,爰參酌投信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其從事股票或具股權性質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限制。 二、為鼓勵業者透過自律機制,由公司自行控管以約束從業人員利益衝突之行為,爰參酌投信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於其從事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向所屬公司申報。 三、為求周延及較具彈性,於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界定關係人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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