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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76 條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2. 2.曾依第七十四條所定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主管機關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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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76条的规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这条规定意味着一个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的发起人在成立该公司的一年内不能同时担任其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的发起人。 例如,如果某个人在2021年1月1日成立了一个证券投资信托公司,那么在2022年1月1日之前,该人不能同时兼任其他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的发起人。 2. 曾依第七十四條所定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主管機關核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这条规定意味着曾经根据第74条规定具备资格担任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的发起人的人,在主管机关核发了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的营业执照之后的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的发起人。 例如,如果某个人在2019年根据第74条规定具备资格担任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的发起人,并于2020年1月1日获得了该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的营业执照,那么在2023年1月1日之前,该人不能再担任其他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的发起人。 以上解释根据《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76条的规定,没有额外的参考资料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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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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