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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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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2. 2.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股東在持有股份方面有限制,除了要符合前一條的資格條件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以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的股份總數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換言之,一個股東及其關係人包括股東利用其他人的名義持有的股份,其合計數量不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據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可以定義哪些人被視為股東之關係人。然而,在提供的法條和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進一步的解釋。因此,無法確定主管機關是如何定義關係人的範圍。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避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經營權掌控在少數非專業股東之經營集團,爰參照投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非專業股東之單一股東持股比率限制。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界定第一項所定「關係人」之範圍。

  • 關係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611 制定)

一、為避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經營權掌控在少數非專業股東之經營集團,爰參照投信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非專業股東之單一股東持股比率限制。   二、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界定第一項所定「關係人」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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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5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