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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75 條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2. 2.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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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股東在持有股份方面有限制,除了要符合前一條的資格條件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以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的股份總數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換言之,一個股東及其關係人包括股東利用其他人的名義持有的股份,其合計數量不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 根據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可以定義哪些人被視為股東之關係人。然而,在提供的法條和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或進一步的解釋。因此,無法確定主管機關是如何定義關係人的範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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