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 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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