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74

快速跳轉
  1. 1.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發起人中應有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商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且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其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發起人轉讓持股前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發起人之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3. 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前二項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轉讓前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4. 4.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4 條,該法條設定了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的資格要求。 1. 根據該法條第一項,發起人中必須包括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商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這些發起人所認購的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當發起人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在轉讓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2. 上述發起人的資格要求由主管機關定義。 3. 根據該法條第三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必須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符合前兩項所定資格要求的股東。除非發行新股進行員工紅利分配、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外,這些股東合計持有的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當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在轉讓前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4. 上述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定義。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130001)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發起人中應有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商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且其所認股份,合計不得少於第一次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二十;其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發起人轉讓持股前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發起人之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一名以上符合前二項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除以發行新股分配員工紅利、發行新股保留由員工承購或符合一定條件者外,其合計持有股份不得少於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轉讓持股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轉讓前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專業之資產管理機構,應由具備專業知識、經驗及技能之專業發起人參與,爰參照投信管理規則第八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專業發起人參與發起設立,並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專業發起人之資格條件。   二、為維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專業性,爰於第三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設立後亦應維持有專業發起人資格條件之股東及其最低持股比率。惟為避免因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六十七條有關員工認股之規定,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非可歸責之事由致不符合專業股東最低持股比率之規定,爰予排除。又,為鼓勵公司治理及考量在專業經營之原則下,就符合一定成立年限、良好經營績效、無違規紀錄或有妥善公司治理制度等條件者,亦明文得豁免專業股東適用之規定。   三、為因應實務需要,爰於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得彈性規定適用專業股東之條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持有名詞
(0930611 制定)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專業之資產管理機構,應由具備專業知識、經驗及技能之專業發起人參與,爰參照投信管理規則第八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有專業發起人參與發起設立,並於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專業發起人之資格條件。   二、為維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專業性,爰於第三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設立後亦應維持有專業發起人資格條件之股東及其最低持股比率。惟為避免因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條及第二百六十七條有關員工認股之規定,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非可歸責之事由致不符合專業股東最低持股比率之規定,爰予排除。又,為鼓勵公司治理及考量在專業經營之原則下,就符合一定成立年限、良好經營績效、無違規紀錄或有妥善公司治理制度等條件者,亦明文得豁免專業股東適用之規定。   三、為因應實務需要,爰於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得彈性規定適用專業股東之條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4 條規定:「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發起人中應有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7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