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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2 條

其他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主管機關為保障公共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另有規定外,不適用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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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2條,除了主管機關為保障公共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另有規定的情況外,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其他事業不適用第73條至第76條的規定。當該法第82條適用時,主管機關可能制定特定的規定和要求,以確保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的保護。根據這條規定,如果有其他事業同時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業務,除了主管機關特別規定外,他們不需要遵守第73至76條的相關規定。 舉例而言,假設有一家銀行同時從事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根據第82條,除非主管機關另有指示,該銀行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部分不必遵守第73至76條的相關規定。這表示該銀行可能享有一定程度的彈性,在營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時不需要符合全部的規定,但仍需要滿足主管機關制定的特定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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