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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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3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接受客戶委任時,對於證券投資或交易相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時,應訂定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其中應載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法條第2項,客戶在收到書面契約之後的7天內,可以以書面形式終止契約。而根據第3項,契約終止的意思表示,在到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時生效。根據第4項,當契約根據第2項終止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可以要求客戶支付相當報酬,但不得要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最後,根據第5項,第一項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應載明的事項由主管機關指定,而契約範本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審核,修訂時也需要同樣的程序。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委任,對證券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時,應訂定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 於前項情形,客戶得自收受書面契約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終止契約。 前項契約終止之意思表示,於到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時生效。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第二項規定而為契約之終止時,得對客戶請求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但不得請求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一項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應行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其契約範本,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參酌證券交易法第十九條及日本投資顧問業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該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於第二項至第五項就該契約之終止、得請求之報酬及應行記載事項等作進一步之規範。
- 報酬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參酌證券交易法第十九條及日本投資顧問業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該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於第二項至第五項就該契約之終止、得請求之報酬及應行記載事項等作進一步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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