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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3 條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接受客戶委任,對證券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時,應訂定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
  2. 2.於前項情形,客戶得自收受書面契約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終止契約。
  3. 3.前項契約終止之意思表示,於到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時生效。
  4. 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第二項規定而為契約之終止時,得對客戶請求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但不得請求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5. 5.第一項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應行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其契約範本,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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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3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接受客戶委任時,對於證券投資或交易相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時,應訂定書面證券投資顧問契約,其中應載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法條第2項,客戶在收到書面契約之後的7天內,可以以書面形式終止契約。而根據第3項,契約終止的意思表示,在到達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時生效。根據第4項,當契約根據第2項終止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可以要求客戶支付相當報酬,但不得要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最後,根據第5項,第一項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應載明的事項由主管機關指定,而契約範本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審核,修訂時也需要同樣的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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