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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2. 前項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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