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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4 條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加入同業公會,不得開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2. 2.前項同業公會之設立、組織及監督,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商業團體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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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4條的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必須加入同業公會才能開業。同業公會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其加入,也不得對其加入設置不當的條件。同時,在同業公會的設立、組織和監督方面,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商業團體法的規定。 根據此法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需要加入同業公會才能正式開業。同業公會必須接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他們的加入或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此外,同業公會的設立、組織和監督等方面,除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其他規定外,還適用於商業團體法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商業團體法相關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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