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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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5條,同業公會應至少有三名理事和一名監事,必須依照章程的規定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其中,理事和監事中至少有四分之一的職位應由相關專家擔任,其中半數以上由主管機關指派,其餘則由理事會和監事會遴選,最終經由主管機關核准擔任。 理事和監事的任期均為三年。連任連選的人數不得超過一半;如果連任人數超過了一半,則應依據得票數多寡進行選擇,並按照其他非連任的會員代表的得票數多寡依序補充職位。理事長的連任僅限於一次。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同業公會至少置理事三人,監事一人,均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任。但理事、監事中,至少各應有四分之一由有關專家擔任,其中半數以上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理、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如連任者超過二分之一,以得票數多寡取捨,缺額依其他非連任之會員代表得票數多寡為序,順次遞補。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二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理事及監事人數、選任程序及連任限制。 二、為強化自律機構之功能,確保自律機構業務執行之公正,爰參酌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要求自律機構之組成需具有公益或獨立之理事及監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一、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二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章程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理事及監事人數、選任程序及連任限制。 二、為強化自律機構之功能,確保自律機構業務執行之公正,爰參酌期貨交易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要求自律機構之組成需具有公益或獨立之理事及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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