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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5 條

  1. 1.同業公會至少置理事三人,監事一人,均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任。但理事、監事中,至少各應有四分之一由有關專家擔任,其中半數以上由主管機關指派,餘由理、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2.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如連任者超過二分之一,以得票數多寡取捨,缺額依其他連任之會員代表得票數多寡為序,順次遞補。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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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5條,同業公會應至少有三名理事和一名監事,必須依照章程的規定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代表中選舉產生。其中,理事和監事中至少有四分之一的職位應由相關專家擔任,其中半數以上由主管機關指派,其餘則由理事會和監事會遴選,最終經由主管機關核准擔任。 理事和監事的任期均為三年。連任連選的人數不得超過一半;如果連任人數超過了一半,則應依據得票數多寡進行選擇,並按照其他非連任的會員代表的得票數多寡依序補充職位。理事長的連任僅限於一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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