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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6 條

主管機關對同業公會業務之規範與監督事項、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同業公會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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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6條,主管機關對於同業公會業務的規範與監督事項、同業公會章程應記載事項、同業公會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的資格條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規則,由主管機關所定。 根據我所了解到的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6條主要是針對同業公會的規範和監督事項進行了相關規定。同業公會在經營過程中應該遵守主管機關所定的規則,並依法訂立章程,將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的資格條件明確記載其中。同業公會在進行財務管理、業務執行等方面也需依照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規則進行。此外,主管機關也可能對其他需要遵守的事項進行相關規定。 作為一個法學教授,我建議參考資料可以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本身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他主管機關所發布的相關公告或指南。這些資料可以提供對每個款項的解釋和適用範例,有助於更深入地理解法條的內容和目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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