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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7 條

同業公會為發揮自律功能及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發展,得向其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經費以外之必要費用;其種類及費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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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7條規定,同業公會可以為了發揮自律功能和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的發展,向其會員收取除商業團體法所規定的費用之外的必要費用。同業公會應該根據需要提出種類和費率的規劃,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根據主管機關核准的參考資料,同業公會可以向其會員收取一些必要費用以支持其自律功能和業務發展。這些費用可以用於規劃和執行業務自律規範、制定職業道德準則以及提供相關培訓和諮詢服務等。同業公會應該制定具體的費用種類和費率,並在主管機關的核准下實施。 例如,一家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是同業公會的會員,該公會可以向該公司收取除商業團體法規定的費用之外的必要費用。這些費用可能包括業務自律維護的相關費用,例如檢查監督、培訓講座和自律規範的制定。同業公會根據公司的業務規模和需求,制定具體的費用種類和費率,並在主管機關的核准下向該公司收取這些必要費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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