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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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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同業公會之任務,除依商業團體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外,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自律規範,並督促會員自律。 二、辦理主管機關授權處理之事項。 三、對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範之會員予以停權、課予違約金、警告、命其限期改善等處置;或要求會員對其從業人員予以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之處置。 四、檢查會員是否遵守法令及自律規範。 五、對於業務經營顯然不善,重大損害投資人權益之會員,協調其他會員協助處理該會員之業務,或報請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分。 六、對於破產會員之財產進行管理。 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會員為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之處置。
  2. 2.同業公會為前項第三款要求會員對其從業人員暫停執行業務或第七款之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3.同業公會為第一項任務之需要,得向會員查詢及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提出說明,會員不得拒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8條的以下解釋: 1. 同業公會的任務包括以下事項: - 訂定自律規範並監督會員的自律行為。 - 辦理主管機關授權的事項。 - 對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範的會員進行處置,如停權、課予違約金、警告,或要求改善等。 - 檢查會員是否遵守法令和自律規範。 - 對於業務經營不善且對投資人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會員,協調其他會員協助處理該會員的業務,或報請主管機關進行適當處分。 - 管理破產會員的財產。 - 對違反法規的會員進行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等處置。 2. 如果同業公會要求會員暫停從業人員的業務執行或進行相關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同業公會為了履行其任務,可以向會員查詢和調閱相關資料,或要求會員提供說明,而會員不得拒絕。 以上解釋參考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8條的相關規定。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同業公會之任務,除依商業團體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外,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自律規範,並督促會員自律。   二、辦理主管機關授權處理之事項。   三、對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範之會員予以停權、課予違約金、警告、命其限期改善等處置;或要求會員對其從業人員予以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之處置。   四、檢查會員是否遵守法令及自律規範。   五、對於業務經營顯然不善,重大損害投資人權益之會員,協調其他會員協助處理該會員之業務,或報請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分。   六、對於破產會員之財產進行管理。   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會員為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之處置。   同業公會為前項第三款要求會員對其從業人員暫停執行業務或第七款之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同業公會為第一項任務之需要,得向會員查詢及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提出說明,會員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之立法理由如次:   (一)為強化自律機構之功能,爰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五條、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明定同業公會之任務。   (二)為強化自律機構之功能,經參酌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規定繳納會費者之處置,於第三款明定同業公會對於違反法令、自律規範之會員或從業人員得予以之處置。   (三)參酌日本商品交易法商品交易協會、美國商品交易法所定期貨商公會及英國期貨經紀商及交易商協會等相關規範,爰於第四款至第七款賦予同業公會具有檢查會員行為是否違反法令及自律規範之權限、賦予自律機構介入權;若所屬會員之業務經營不善,基於保護投資人之所需,自律機構得協調其他會員協助處理該會員之業務或報請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分,並賦予自律機構得撤銷、暫停所屬會員資格或對破產會員之財產進行管理之權限等規範。   二、於第二項明定同業公會之處置若涉及撤銷、暫停會員資格或要求會員對其從業人員暫停執行業務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如認為同業公會之處置不當,得依本法第九十條之規定辦理,使公權力得以適當介入。此外,並於第八十九條明定同業公會應訂定違規處置申復辦法,以資救濟。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0930611 制定)

一、第一項之立法理由如次:   (一)為強化自律機構之功能,爰參照商業團體法第五條、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二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明定同業公會之任務。   (二)為強化自律機構之功能,經參酌商業團體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規定繳納會費者之處置,於第三款明定同業公會對於違反法令、自律規範之會員或從業人員得予以之處置。   (三)參酌日本商品交易法商品交易協會、美國商品交易法所定期貨商公會及英國期貨經紀商及交易商協會等相關規範,爰於第四款至第七款賦予同業公會具有檢查會員行為是否違反法令及自律規範之權限、賦予自律機構介入權;若所屬會員之業務經營不善,基於保護投資人之所需,自律機構得協調其他會員協助處理該會員之業務或報請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分,並賦予自律機構得撤銷、暫停所屬會員資格或對破產會員之財產進行管理之權限等規範。   二、於第二項明定同業公會之處置若涉及撤銷、暫停會員資格或要求會員對其從業人員暫停執行業務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如認為同業公會之處置不當,得依本法第九十條之規定辦理,使公權力得以適當介入。此外,並於第八十九條明定同業公會應訂定違規處置申復辦法,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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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88 條規定:「同業公會之任務,除依商業團體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外,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自律規範,並督促會員自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8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