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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業公會之任務,除依商業團體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外,包括下列事項: 一、訂定自律規範,並督促會員自律。 二、辦理主管機關授權處理之事項。 三、對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範之會員予以停權、課予違約金、警告、命其限期改善等處置;或要求會員對其從業人員予以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之處置。 四、檢查會員是否遵守法令及自律規範。 五、對於業務經營顯然不善,重大損害投資人權益之會員,協調其他會員協助處理該會員之業務,或報請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分。 六、對於破產會員之財產進行管理。 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會員為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之處置。
  2. 同業公會為前項第三款要求會員對其從業人員暫停執行業務或第七款之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3. 同業公會為第一項任務之需要,得向會員查詢及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提出說明,會員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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