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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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9條,同業公會應該制定會員自律公約和違規處置申復辦法。這些公約和辦法必須經過會員大會的通過,然後提交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在修正時,也需要遵守同樣的程序。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促進證券投資信託和顧問業的自律和規範,保護投資人的權益。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0條,同業公會是由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和顧問業務的機構組成的組織。根據這個法條,同業公會有責任制定會員自律公約和違規處置申復辦法。這些公約和辦法必須經過會員大會的通過,然後提交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同業公會的目的是加強業界自律,維護證券投資業的正常運作。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同業公會應訂立會員自律公約及違規處置申復辦法,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專業服務,涉及客戶最大利益及忠實義務等抽象規範,爰參酌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明定公會應訂立會員自律公約及違規處置申復辦法,供會員遵循,並為會員遭同業公會依第八十八條處置之救濟依據。
- 申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專業服務,涉及客戶最大利益及忠實義務等抽象規範,爰參酌律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明定公會應訂立會員自律公約及違規處置申復辦法,供會員遵循,並為會員遭同業公會依第八十八條處置之救濟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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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