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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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0條,主管機關有權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的需要,命令同業公會進行章程、規則、決議的變更,或提供相關資料的參考或報告,或進行其他指定的行為。這項法條的目的是強化主管機關對同業公會的監督,以確保其恪守法律規範並保護投資人權益。這可能包括要求同業公會修改內部規章或決策程序,或向主管機關提供特定資料,以保障市場的透明度和投資人的權益。舉例來說,如果主管機關發現同業公會的章程不符合法律要求,它可以命令公會修改章程以符合法律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公益或受益人權益,認有必要時,得命令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立法理由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一條及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賦予主管機關對同業公會之監督管理權。
- 主管機關名詞
- 受益人名詞
(0930611 制定)
參酌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一條及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賦予主管機關對同業公會之監督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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