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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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1條,如果同業公會的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主管機關可以進行以下處分:糾正該行為,或命令同業公會解任相關人員。 根據最新的資料,我找到了一個與此相關的案例。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定,證券公司應建立客戶的徵信資料,並根據該資料評估客戶的投資能力。如果有證券公司未遵守該法規,接受客戶超出其投資能力的委託交易,並導致客戶發生重大違約,主管機關可以依法進行處分。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立法理由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賦予主管機關對公會理事及監事之處分權。
- 法令名詞
- 誠實信用原則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611 制定)
參照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賦予主管機關對公會理事及監事之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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