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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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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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2 條,同業公會得根據章程的規定,對於違反章程、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的會員和其會員代表進行必要的處置。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2 條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公約或相關業務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參照期貨交易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明定公會得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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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611 制定)
參照期貨交易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明定公會得對會員及其會員代表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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