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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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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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必須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的準則由主管機關來制定。 根據最新的《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內部控制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以確保業務運作的透明且符合法規要求。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會定義內部控制制度的準則,並要求業者依照這些準則建立自己的內部控制制度。 根據過去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能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違反了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準則,可能會被認定為違法行為,並可能受到主管機關的處罰。因此,業者應該仔細遵從內部控制制度的準則,並定期進行相關的自我檢討和改進,以確保其業務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涉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委託投資資產之運用,為確保健全經營,保障投資,爰參照投信管理規則第二十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六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及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之規定,明定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處理準則。
- 主管機關名詞
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涉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委託投資資產之運用,為確保健全經營,保障投資,爰參照投信管理規則第二十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第六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一條及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之規定,明定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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