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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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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經主管機關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兼任及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行為;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4條的規定,凡經主管機關核准兼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機構,若同時從事其他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兼營,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的兼任情形以及其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的共用,以及廣告、公開說明會和其他營業促銷活動等,在進行這些活動時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的利益發生衝突或造成損害。其具體辦法則由主管機關來定。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這項法規旨在確保兼營業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兼營其他業務時不會損害受益人或客戶的利益。這個規定主要是為了防止這些機構在兼營其他業務時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具體的辦法將由主管機關依據法規制定。 舉例來說,在兼營其他業務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該避免將客戶的資訊用於其他業務活動,以確保不會因此損害客戶的利益。此外,如果禁止兩種業務之間的資訊共用有助於避免利益衝突,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這些機構在兼營業務時使用獨立的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透過這些規定和辦法,可確保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其他業務時不會損害受益人或客戶的權益。

立法沿革 1

(0930611 制定)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兼任及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行為;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避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間或與其他事業之互相兼營,發生利害衝突或損害受益人及客戶權益之行為(又稱「防火牆規範」,firewall regulations),爰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投信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就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兼任及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等行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為適當規範。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受益人名詞
(0930611 制定)

為避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間或與其他事業之互相兼營,發生利害衝突或損害受益人及客戶權益之行為(又稱「防火牆規範」,firewall regulations),爰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投信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就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兼任及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等行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為適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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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4 條規定:「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