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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9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經主管機關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兼任及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行為;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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