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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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合併或與其他金融機構或事業合併,除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資格條件、合併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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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5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若要進行合併或與其他金融機構或事業進行合併,除非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有其他規定,否則其資格條件、合併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主管機關(通常是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訂定。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5條,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欲進行合併,應依照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此外,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也制定了相關法規,例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合併、分割及讓與處理準則》等,以規範合併程序、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根據相關範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A公司欲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95條,該公司需遵守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的規定。此外,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職權,可能會制定具體的合併辦法,例如資格條件、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合併或與其他金融機構或事業合併,除金融機構合併法、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資格條件、合併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因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合併或申請與其他金融機構或事業合併,爰參酌投信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明定除金融機構合併法或企業併購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訂定進行合併之相關管理辦法,俾資周延。
- 金融機構合併法法規
- 企業併購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為因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合併或申請與其他金融機構或事業合併,爰參酌投信管理規則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明定除金融機構合併法或企業併購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訂定進行合併之相關管理辦法,俾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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