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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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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向本會申請或申報後至申請准或申報生效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本會申報,並應視事項性質請律師或會計師表示對本次募集計畫之影響提報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或申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後,如果發生財務或業務上的重大變化,或申請書件內容發生變動且對發行計畫有重大影響,該事業應在事實發生後的2日內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并視情況請律師或會計師對本次募集計畫的影響提供意見。 根據最新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2019年11月15日金管證發第10800343671號函),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申請或申報募集基金期間及時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任何可能對發行計畫造成重大影響的變化,並為委託人提供充分的資訊透明度和保護。 例如,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募集期間發生了重大的財務困難或業務變化,可能會對投資人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該條款,該事業應該立即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並向其律師或會計師請求對募集計畫的影響進行評估。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投資人在擬定投資決策時,擁有最新的和準確的信息,並有能力評估和管理相關風險。同時,這也增加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透明度和責任,確保其遵守法規並保護委託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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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6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自向本會申請或申報後至申請核准或申報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