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價值之宣傳。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1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不能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價值的宣傳。這意味著在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前的過程中,不能使用這些行為來證明申請或報告的事項,也不能用這些行為來保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價值。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投資者被誤導或欺騙。具體的例子可能需要參考該條款所屬的法規文件,並進一步研究相關的案例數據才能給出確切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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