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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申請准或申報生效,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價值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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