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條的規定: 1. 該準則適用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募集及銷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的情況。這意味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若要募集資金並發行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則應遵守本準則的規定。 2. 本準則不適用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僅在國外募集資金並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的情況。換句話說,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僅在國外進行募集基金和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活動,則不需要遵守本準則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台灣募集資金並發行受益憑證,那麼該公司需要遵守本準則的規定,包括任何相關的程序和要求。然而,如果一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僅在國外進行募集活動並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那麼該公司不需要遵守本準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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