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審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與發行的制度包括申請核准和申報生效制度。這意味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需要向本會提交相關文件進行審查,並且通過審查後即可獲得核准。 2. 申請核准是指本會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提出的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如果沒有發現異常情況,則可以核准。 3. 申報生效是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根據規定,提交相關文件給本會進行申報。除了申報書件應當包含完整的必要資訊之外,如果需要進行補正說明或者被本會退回,該案件將於本會接收申報書件當天起一段營業日之後生效。 4. 營業日指的是證券市場交易的日子。 以上解釋參考來自最新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105年5月27日修正)第3條,並未提及具體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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