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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得委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理第七條第二項展延案件、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及追加募集案件,並訂定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申請(報)書格式及書件內容。
  2.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經本會委託受理前項案件,於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經發現有本準則所定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情形者,本會得命受託機構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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