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對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處理準則第13條,以下是一些解釋和相關範例: 1.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除了遵守第12條的規定外,還需要提供一份申請書,該申請書應包含所需記載的事項。這份申請書需提交給同業公會進行審查,經過同業公會審查後,再轉報給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進行募集。 2.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提出的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者其中的應記載事項不充分,主管機關會給予一定的期限讓其進行補正。如果在期限屆滿後仍未完成補正,則主管機關有權將申請案件退回。 3.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對於依照第1項規定申請核准的募集案件,如果涉及資金的匯出或匯入,或者是涉及貨幣市場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主管機關在核准前需要先經過中央銀行的同意。不過,如果已經根據第18條獲得中央銀行的同意,則不需要再經過中央銀行的同意。 以最新的法規為主,我們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法(最新修訂版本)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最新修訂版本)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請書範本(若有適用) - 同業公會審查程序和要求文件(若有適用) - 中央銀行的相關法規和政策文件(若有適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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