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停止其申報發生效力: 一、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二、有第六條規定之情事。 三、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申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停止其申報的效力: 1. 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 2. 違反第6條的規定。 3. 為了保護公益而必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4條》所指的第6條是指《證券投資信託法》第6條的規定。依照該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需依法設立、獲得核准,並且至少設有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簡言之,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申報時未按照該條的規定設立或違反該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停止其申報的效力。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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