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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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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停止申報生效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本會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本會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2. 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本會依前條規定停止其申報生效後,自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雖提出解除申請而仍有原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者,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5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根據本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停止申報生效後,可就停止申報生效的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果未再經本會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在本會收到補正書件後即日起,屆滿根據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申報生效期限,停止申報即生效。 2.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根據前條規定被本會停止其申報生效,自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如果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者即使提出解除申請仍然有原停止申報生效的原因,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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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5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停止申報生效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