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5 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根據本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停止申報生效後,可就停止申報生效的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果未再經本會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在本會收到補正書件後即日起,屆滿根據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申報生效期限,停止申報即生效。 2.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根據前條規定被本會停止其申報生效,自停止申報生效函送達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如果未依前項規定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或者即使提出解除申請仍然有原停止申報生效的原因,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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