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21 條指出基金銷售機構在進行基金銷售業務時,應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銷售契約,並遵守基金的募集、發行、銷售以及申購或買回的相關法令規定。 根據此準則,基金銷售機構需要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銷售契約,該契約應詳細記載一些事項,並由同業公會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生效。而若需要修正契約內容,則應經過同業公會的提議並報經核定。這些銷售契約的內容應符合相關的法令規定,以確保基金銷售機構在進行銷售業務時能夠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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