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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銷售契約,並遵守基金之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之相關法令規定。
  2. 基金銷售機構依前項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簽訂之銷售契約,其應行記載事項,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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