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4條的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在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除非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或經本會核准,否則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此外,基金銷售機構應要求申購人將申購價款直接匯撥至基金保管機構設立的基金專戶,並按照同業公會的規定辦理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 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銷售業務中的運作獨立性和透明度,並確保申購人的資金能夠直接進入基金專戶,以保護投資人利益和防止資金流失。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2017年修訂版。 - 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其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各大證券投資信託同業公會。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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