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5條規定了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的義務和責任。 根據第1項,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僱人在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為原則,本誠實信用地進行業務。 根據第2項,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在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對於基金投資人的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這條法規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在業務中遵守法律規定,保護客戶的隱私和個人資料的機密性。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基金銷售機構在處理客戶資料時具有高度的職業道德和專業責任感。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5條,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應該確保客戶的個人資料不被洩露或濫用。這就意味著他們不能將客戶的個人資料與任何其他人分享,也不能用於除了基金銷售業務以外的其他目的。如果有違反這項規定的行為,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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