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26 條》的要求,可以逐條進行釋義如下: 1. 第一項規定要求基金銷售機構在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要確實執行洗錢防制及公開說明書所載短線交易防制措施。這表示基金銷售機構在處理投資人的資金時,需要遵守相關洗錢防制法規以及公開說明書中關於防止短線交易的措施。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101年8月31日修定),其中第 26 條(洗錢防制及短線交易防制)。 2. 第二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基金銷售機構提供的資料要保守秘密,如果違反該要求,導致基金銷售機構或其所屬基金投資人遭受損害時,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101年8月31日修定),其中第 26 條(洗錢防制及短線交易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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