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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不得挪用客戶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2.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各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約定為之,不得委由基金銷售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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