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8條,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各項憑證,並根據商業會計法和相關規定進行保存。如果投資人以非書面方式提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申請,則基金銷售機構應根據法律或同業公會訂定的電子交易操作準則進行相應處理。 這表示基金銷售機構必須保存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關的憑證,例如投資人提出的申購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根據商業會計法和相關規定,這些憑證的保存方式和期限必須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此外,如果投資人透過非書面方式(例如電子交易)提出申購基金的申請,基金銷售機構必須依照法律或同業公會訂定的電子交易操作準則進行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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