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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金銷售機構應妥善保存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之各項憑證,其保存方式及期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如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者,基金銷售機構應依法令或同業公會訂定之電子交易作業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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