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於接獲受益人會議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29條,當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的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時,如果有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的事項,它應當立即通知其所屬的投資人,並且對所屬投資人的意見進行彙整後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舉例來說,如果基金銷售機構發現該基金的投資策略或風險有重大變化,這可能對投資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根據第29條的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立即通知其所屬的投資人,並根據所收集到的投資人意見進行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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