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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於接獲受益人會議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投資人,並應彙整所屬投資人之意見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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