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銷售機構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時,應遵守本會及同業公會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促銷活動所訂定之相關規定,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如有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0條,基金銷售機構在開展廣告、公開說明會和其他促銷活動時,應遵守自律規則。同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在十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相關活動。如果有違反行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和銷售機構應依法承擔責任。 參考資料: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同業公會,2019年10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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