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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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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於銷售前,應將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資人。
  2. 2.依前項告知之內容如有變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即通知投資人。
  3. 3.前二項有關告知之內容及其變更之通知,其施行要點,由同業公會擬訂,報經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
  4. 4.基金銷售機構應於本準則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發布後六個月內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5. 5.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收取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0-1條包含以下幾個要點: 1. 基金銷售機構在進行基金銷售業務之前,必須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收取的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資人。這意味著基金銷售機構需要透明地向投資人說明與基金相關的費用和利益。 2. 如果前述告知內容有變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立即通知投資人。這代表當基金的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發生變化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需要及時通知投資人。 3. 有關告知內容及其變更之通知的具體施行要點由同業公會規定,並經核定。這表示同業公會制定了相關規則和指導,以確保基金銷售機構在進行告知和通知時遵守相應規範。 4. 基金銷售機構應於本準則發布後六個月內按照前述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基金銷售機構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遵守該準則的要求。 5.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在進行基金銷售業務時,不得收取超過銷售契約約定範圍之外的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這意味著基金銷售機構與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基金銷售業務時,不能超出已經約定的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範圍。 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為依據的相關參考資料如下: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21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6540110

  • 報酬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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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30-1 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於銷售前,應將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收取之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3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