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法條內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0-1條包含以下幾個要點: 1. 基金銷售機構在進行基金銷售業務之前,必須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收取的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告知投資人。這意味著基金銷售機構需要透明地向投資人說明與基金相關的費用和利益。 2. 如果前述告知內容有變更,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立即通知投資人。這代表當基金的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發生變化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需要及時通知投資人。 3. 有關告知內容及其變更之通知的具體施行要點由同業公會規定,並經核定。這表示同業公會制定了相關規則和指導,以確保基金銷售機構在進行告知和通知時遵守相應規範。 4. 基金銷售機構應於本準則發布後六個月內按照前述規定執行。這意味著基金銷售機構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遵守該準則的要求。 5.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在進行基金銷售業務時,不得收取超過銷售契約約定範圍之外的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這意味著基金銷售機構與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基金銷售業務時,不能超出已經約定的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範圍。 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為依據的相關參考資料如下: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21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65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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