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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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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公告。
  2. 2.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1條的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在終止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應立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公告。同時,基金銷售機構在終止辦理業務後,若轉由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基金的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定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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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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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31 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基金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