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1條的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在終止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應立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公告。同時,基金銷售機構在終止辦理業務後,若轉由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投資人辦理後續基金的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定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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