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2條,有以下幾點解釋: 1. 如果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違反了本準則的規定或相關的自律規範,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除了依據相關法令進行處理之外,還可以停止該機構在六個月內辦理基金銷售業務。 2. 如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基金銷售機構在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違反了法令或超出了其授權範圍,應立即督促其改善並立即通知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3. 如果因為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的故意、過失或違反銷售契約或法令規定,導致投資人的權益受損,他們應該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參考資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證監字第0330061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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