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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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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規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規則修正發布後一年內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本會廢止其營業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該規則的修正版本規定,在修正版本生效后的一年內,已經成立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如果不符合新的規定,必須進行補正,否則主管機關將撤銷其營業許可證。然而,如果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一次,延期期限為三個月。 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能夠按照新的法規進行運營,並且對不符合新規定的企業進行補正,以免對投資者利益造成損害。主管機關有權撤銷營業許可以確保法規的執行。 參考資料: - 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顧問公司等業者管理規則修正專刊,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最新修訂版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修正草案說明,金管會證券期貨局,2019年5月2日修訂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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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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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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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26 條規定:「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規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規則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