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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六章 附則

§ 26–283

26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修正發布前已設立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與本規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規則修正發布後一年內辦理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本會廢止其營業許可。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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