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1條,該條規定內容如下: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各種傳播媒體上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時,應配置內部稽核人員,對公司的財務和業務進行稽核,並擬定稽核報告。 2. 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中對內部稽核業務人員資格的要求。 3. 稽核報告應該包括公司的財務和業務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要求。 4. 若不符合第一項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限制該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各種傳播媒體上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根據上述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進行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時,需要配置內部稽核人員並進行內部稽核,以確保公司的財務和業務符合相關法令和內部管理制度。內部稽核人員的資格需符合相關法規要求。稽核報告應包括對公司的財務和業務的評估,以確定其符合相關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符合這些規定,主管機關有權限制其在各種傳播媒體上進行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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