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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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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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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者,應配置內部稽
核
人員,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
前項之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所定內部稽核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有關
法令
及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之規定。
不符第一項規定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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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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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財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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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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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合併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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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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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之一 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25-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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