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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者,應配置內部稽人員,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作成稽核報告。
  2. 前項之內部稽核人員,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內部稽核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
  3. 第一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是否符合有關法令及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之規定。
  4. 不符第一項規定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各種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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