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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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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彙報本會: 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二、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三、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彙報本會: 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這表示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發生變更,該事業應在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彙報此變更。 二、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這表示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的持股發生變動,該事業應在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彙報此變動。 三、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這表示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而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該事業應在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彙報此事。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這表示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發生其他需要向本會申報的情事,該事業應在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彙報該事項。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證券交易委員會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62&parentpath=0,2

  • 監察人名詞
  • 持有名詞
  • 非訟事件名詞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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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5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彙報本會: 一、變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