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彙報本會: 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二、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 三、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以下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送同業公會彙報本會: 一、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這表示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發生變更,該事業應在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彙報此變更。 二、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持股之變動。這表示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的持股發生變動,該事業應在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彙報此變動。 三、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這表示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因經營業務或業務人員執行業務而發生訴訟、非訟事件或經同業公會調處,該事業應在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彙報此事。 四、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申報之事項。這表示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發生其他需要向本會申報的情事,該事業應在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彙報該事項。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證券交易委員會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62&parentpath=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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