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4 條規定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復業的申請程序和申請文件的要求。根據第 4 條第 1 項,申請復業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 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的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以及未來一年的財務狀況預估。 2.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無法符合相關規定的聲明書。 3. 董事會議議事錄。 4. 同業公會出具的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的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5. 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均為專任的聲明書。 6.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根據第 4 條第 2 項,如果申請復業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存在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可以不予核准: 1. 發現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具有虛偽不實情況。 2. 營業計畫書的內容不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3. 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法規對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資格要求。 4.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違反相關法規的規定。 5. 負責人、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的專業能力存在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風險。 6. 申報的場地設備、部門組織和人員配置、財務狀況等事項未能符合法規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復業的申請程序和申請文件的要求,以及主管機關可能不予核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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