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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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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復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准: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及未來一年財務狀況預估。 二、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無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出具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之人員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五、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人員均為專任之聲明書。 六、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2. 2.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五、負責人、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虞。 六、所申報場地設備、部門及人員之配置、財務狀況等事項,經審查不符合法令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4 條規定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復業的申請程序和申請文件的要求。根據第 4 條第 1 項,申請復業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 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的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場地設備概況以及未來一年的財務狀況預估。 2.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無法符合相關規定的聲明書。 3. 董事會議議事錄。 4. 同業公會出具的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資格審查合格的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 5. 經理人、部門主管和業務人員均為專任的聲明書。 6. 申請書及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根據第 4 條第 2 項,如果申請復業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存在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可以不予核准: 1. 發現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具有虛偽不實情況。 2. 營業計畫書的內容不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3. 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不符合法規對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的資格要求。 4.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違反相關法規的規定。 5. 負責人、經理人、部門主管或業務人員的專業能力存在無法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的風險。 6. 申報的場地設備、部門組織和人員配置、財務狀況等事項未能符合法規要求。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復業的申請程序和申請文件的要求,以及主管機關可能不予核准的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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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4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復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