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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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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 三、變更營業項目。 四、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五、受讓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六、解散或合併。 七、停業、復業及歇業。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經核准之事項。
  2. 2.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前項第七款向本會申請停業以一次為限,且停業期間自本會核准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如屆期未申請復業或申請復業未獲本會核准,本會得廢止其營業許可。
  3. 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向本會申請停業,而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者,本會得廢止其營業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3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以下情況下需要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報請核准: 1. 變更公司名稱。 2. 變更資本額。 3. 變更營業項目。 4. 變更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處所。 5. 受讓或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或財產。 6. 解散或合併。 7. 停業、復業及歇業。 8. 其他經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需經核准之事項。 然而,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按照第7項的規定申請停業,則只能申請一次,且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如果在截止日期之前沒有申請恢復業務或申請未獲批准,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有權撤銷其營業許可。 此外,如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未按照第7項的規定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停業,並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有權撤銷其營業許可。 根據我的資料,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業務運營中維護公司名譽、保護客戶利益以及確保業務的合規性。透過核准程序和要求向監管機構提交必要的申請,可以監管機構更好地了解業務運營和相關變更,並確保業務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参考资料: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

  • 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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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3 條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先報請本會核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資本額。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